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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10月1日起施行 民法典各分编正在起草

2017-10-01 来源: 财新网 原文链接 评论0条

【财新网】(记者 单玉晓)中国1949年后首部民法典编纂已完成第一步,10月1日起,作为这部法典总则编的《民法总则》正式实施,今后将全面渗透到案件裁判中,也将为民众生活提供新的规范评价。

《民法总则》又称民法典总则编,以“提取公因式”方式规定民事权利主客体及其得丧变更。《民法总则》是在先前已经实施30年的《民法通则》基础上编纂而成,包含基本规定、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民事权利、民事法律行为、代理、民事责任、诉讼时效、期间计算、附则共十一章206条,比《民法通则》多出50个条文,继受的同时亦有创新。

比如,《民法总则》在自然人一章中规定“遗腹子”继承及接受赠与的权益,体现法律对并未成为独立自然人的胎儿进行特殊保护。第16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有分析者认为,这一规定将对胎儿继承公司股权及法定代理等方面带来新挑战。

尊重未成年人自主意识,《民法总则》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年龄下限由十周岁下调至八周岁。第19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通俗讲,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打酱油”,不再需要监护人同意。

在民事主体方面,《民法总则》还完善监护制度,将失去生活自理能力的老人和失能成年人纳入监护范围、突出民政部门监护责任、规定恢复监护人资格尊重被监护人意愿等;重新给法人分类,按法人设立目的和功能不同,将法人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三类,赋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和居委会法人地位。

在民事权利方面,《民法总则》继受《民法通则》的同时还宣示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民事责任方面,《民法总则》引入“好人法”条款,匡扶社会正义,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此外,《民法总则》还将一般诉讼时效期间延长为三年,并对未成年人受到性侵害的情形作出特别的规定,即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18周岁之日起计算。

著名法学家、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江平曾评价,《民法总则》创新不足,有一些遗憾。“比如,《民法总则》第五章民事权利涉及到的物权有单独立法,债权有了《合同法》,知识产权有单独立法,投资的保护有《公司法》,继承也有单独一编,唯独对人格权规定少。原来说把人格权放在总则,我也接受,但今天看到《民法总则》里面写的人格权太简单了,只有名词,另外再加上个人信息的保护这么一个笼统的规定,将来是不是人格权还有必要再作为一章,还可以思考。”他说。

制定一部民法典是中国民法学者的夙愿,也是立法者追求的目标。从1950年代中期开始,立法机关先后数次组织编纂民法典,但因政治动荡或条件不成熟而暂缓。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布局全面依法治国时提出编纂民法典的立法任务。2015年3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提出“两步走”的编纂思路,即:先制定《民法总则》,再整合《物权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等其他民商法律为民法典。

在制定《民法总则》的两年时间内,相关草案先后经过四次审议,最终于2017年3月全国人代会上审议通过。不过,总则只是民法典编纂的开篇,具体规定物权、债权、合同等内容的分编才是立法重头戏。目前,民法典各分编起草工作正在紧张开展,立法机关人士曾表示,分则暂定物权法编、合同法编、侵权责任法编、婚姻法编和继承法编五部分,期望2018年把民法典分编草案一次性提交给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力争在2020年形成统一的民法典。

学术界参与这部法典编纂的两家单位——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和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均在今年年中完成了民法典分编专家建议稿。财新记者了解到,王利明教授领衔的中国民法学研究会课题小组继续主张人格权独立成编,并撰写了人格权编专家建议稿,重点规定具体人格权和人格权益的许可使用及限制保护等,该稿已提交给立法机关。王利明认为,《民法总则》首次规定一般人格权并确立了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但仅有三个条文并不能满足实践需要,应突破五编制的束缚,将人格权独立成编;此外,知识产权法学界人士也完成了知识产权编专家建议稿,继续呼吁将知识产权法全部纳入民法典之中,使其与物权、债权、继承权等平行,成为独立一编。目前,立法机关未公开表示上述内容是否单独成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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