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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省市试水刑案审判律师辩护全覆盖

2017-10-13 来源: 财新网 原文链接 评论0条

【财新网】(记者 林子桢)获得辩护的权利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宪法性权利,律师刑事辩护权是当事人权利的延伸。但长期以来,中国大约只有30%的刑事案件有辩护律师参与。这种情况下,如何保障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权利?

10月11日晚,司法部官网发布消息称,最高法院、司法部近日联合印发《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办法》(下称《办法》),扩大通知辩护适用范围,实现刑事案件审判阶段的律师辩护全覆盖。

《办法》明确,在北京、上海、浙江、安徽、河南、广东、四川、陕西等八省份开展试点,试点省份可以在全省或选择部分地区开展试点工作,试点期限为一年。

突破五种法定援助对象范围

司法部表示,考虑到刑事案件的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均有法律援助值班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此次《办法》所指的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仅适用于刑事案件的审判阶段。

《办法》首先重申,被告人具有《刑事诉讼法》第34条、第267条规定应当通知辩护情形,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目前刑事法律援助的法定范围主要限于下列五种对象。《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刑事诉讼法》第267条还将通知辩护的情形覆盖至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此次《办法》规定,在上述原有覆盖范围之外,其他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一审案件、二审案件、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法院也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这将通知辩护范围扩大到法院阶段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所有一审案件、二审案件和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司法部表示。

《办法》同时规定,适用简易程序、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被告人没有辩护人的,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派驻的值班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在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或者被告人委托的律师为被告人提供辩护前,被告人及其近亲属可以提出法律帮助请求,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派驻的值班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还首次明确规定,第一审法院未履行通知辩护职责,导致被告人在审判期间未获得律师辩护的,应当认为是剥夺或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二审法院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秘书长、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韩嘉毅将其评价为“有牙齿的条款”,视其为程序保护的跨越。“这更是一个观念的转变,是国家赋予被告人‘武装的权利’。”韩嘉毅对财新记者评论。

既要保“量”还要保“质”

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教授顾永忠表示,推动律师辩护全覆盖,不只是要提高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辩护率,解决律师辩护“量”的问题,而且要解决律师辩护“质”的问题,“也就是要从多方面调动律师参与刑事辩护的积极性,保障他们确实在刑事辩护中发挥积极作用。”

长期以来,国内刑事辩护率低迷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刑事辩护律师的执业权利没有得到充分保障。此次《办法》在保障刑辩律师知情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申请出庭作证权等方面逐条做出规定,要求尊重律师辩护意见,法院对于律师依法提出的辩护意见未予采纳的,应当作出有针对性的分析,说明不予采纳的理由。

长期活跃在刑事辩护一线的韩嘉毅对《办法》第17条尤其感兴趣。这一条规定,被告人、辩护律师申请法庭通知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作证的,法庭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同意;法庭不同意的,应当书面向被告人及辩护律师说明理由。

他对财新记者表示,如果新规的上述条款可以在个案中落到实处,切实保障律师申请证人出庭不受不必要的阻碍,对刑辩律师而言确是好消息。

在律师执业权利救济机制方面,《办法》再次强调建立健全维护律师执业权利快速处置机制,畅通律师维护执业权利救济渠道,明确法院监察部门负责受理律师投诉,并要求公开受理机构联系方式。

为防止辩护“走过场”,《办法》对律师辩护质量提出要求,但同时又对律师辩护纪律作出规定。比如,律师不得煽动、教唆和组织被告人监护人、近亲属等以违法方式表达诉求;不得恶意炒作案件,对案件进行歪曲、有误导性的宣传和评论;不得违反规定披露、散布不公开审理案件的信息、材料,或者在办案过程中获悉的案件重要信息、证据材料;不得违规会见被告人,教唆被告人翻供;不得帮助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威胁、引诱证人作伪证,以及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

在经费保障方面,《办法》要求,司法行政机关协调财政部门根据律师承办刑事案件成本、基本劳务费用、服务质量、案件难易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适当提高办案补贴标准并及时足额支付;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开展政府购买法律援助服务。《办法》还提出,探索实行由法律援助受援人分担部分法律援助费用。

八省份先行试点

司法部介绍,八个试点省份在推进刑事案件律师辩护覆盖面上,已具备相关探索经验和实施条件。

比如,在浙江,省司法厅2011年会同省高级法院(下称浙江高院)出台《关于加强刑事案件指定辩护工作的若干意见》,对原《刑事诉讼法》第34条法院“可以指定”辩护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提出了具体实施意见,将基层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等七种情形列入法院指定辩护的范围;2014年,浙江再出新规,明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本人又提出法律援助申请的,法院、检察院可以商请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的九种情形。

同时,浙江省部分地区还对参与认罪认罚从宽试点工作的律师资格条件、提供法律援助的形式、法律援助的快速办理机制等作出明确要求;制定《关于申诉法律援助案件受理与办理的指导意见》,将刑事申诉、检察阶段申诉等事项纳入法律援助受案范围。

司法部提供的数据显示,根据浙江高院的工作报告,2016年浙江全省为1.9万名没钱请律师、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被告人指派法律援助律师出庭辩护,辩护率达95.4%,属全国第一。

2016年,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出台《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其中一项重要内容就是强调保障律师的辩护权,发挥律师的专业监督作用。

“实践中刑事案件辩护率偏低,一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维护。”司法部副部长熊选国在今年4月曾表示,为改进刑事辩护工作,司法行政机关打算采取措施,扩大刑事辩护法律援助范围,推动实现刑事辩护的全覆盖。

改革可能也要面临“阵痛”。“刑事案件律师辩护率上去了,法官和检察官的工作量肯定要加大。法检队伍和具有出庭能力的刑辩律师资源,是否跟得上改革的脚步?”韩嘉毅对财新记者表示,先在八省市部分地区局部试水,积累经验,再完善制度,这是《办法》的明智之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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