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中院对买不合格商品要求退一赔十案作出改判 打假人有权主张惩罚性赔偿
2020年3月,陈某花8632元网购甲公司某品牌男性滋补茶等产品,并以其属于不合格商品为由,起诉甲公司索赔86320元(按照货物价款的10倍计算)。
法院审理查明,该产品均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除此案外,陈某另有4件以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为由索赔十倍赔偿金的案件。
一审法院认为,陈某短期内多次向不同销售者购买相同或类似商品,可见行为出于牟利目的,不予支持。
陈某遂提出上诉,宿迁中院认为,即便动机是基于索赔,打假人亦有权依据食品安全法主张惩罚性赔偿,可净化食品市场。二审法院判决该公司赔偿陈某86320元。
此外,对于商家而言,此类打假人的存在,将会大大增加其制假、售假成本。对消费者和电商平台来说,打假人的行为,能够净化市场经营环境。于情理上很难不支持打假人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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