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制妇女从事卖淫 宁夏11人涉恶案件二审开庭(图)
据宁夏吴忠市中院消息,6月10日,明彦刚等11人涉恶案件在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审理。由于本案涉及被害人隐私,吴忠中院依法不公开审理此案。
红寺堡区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明彦刚、马泽龙、闫学龙、孙金利为达到非法经济目的,纠集在一起,为非作恶,伙同被告人马强强、马福军、李进龙、谢强、朱亚萍,通过组织、强迫等手段,在红寺堡、银川、惠农等地控制妇女从事卖淫活动,其中明彦刚、马泽龙还对所控制的妇女进行强奸,明彦刚等人的行为严重扰乱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了以明彦刚为首的恶势力犯罪团伙。
2017年1月24日晚,被告人闫学龙在吴忠市红寺堡区前进西街某KTV喝酒时,用其随身携带的甩棍随意殴打服务员宋某某,致使宋某某头部受伤。经鉴定,宋某某的伤情为轻微伤。
红寺堡区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及量刑情节,依法对被告人明彦刚以组织、强迫卖淫罪,强奸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对被告人马泽龙以组织、强迫卖淫罪,强奸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对被告人闫学龙以组织卖淫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对被告人孙金利等八人以强迫卖淫、协助组织卖淫、容留卖淫等罪名判处五年至一年不等刑期,并处一万元至五千元不等的罚金。被告人明彦刚、马泽龙等4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在二审中,主要围绕上诉人的上诉理由进行了法庭调查、对相关证据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进行了充分辩论。
上诉人在法庭上做了最后陈述,法庭在庭审中充分保障了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该案将在合议庭合议后择日公开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