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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居女子在家门口装摄像头,邻居告她要求拆除

2022-08-12 来源: ZAKER 原文链接 评论0条

现代快报讯(记者 邓雯婷 文 / 摄)随着大家安保意识不断增强,有的业主出于安全考虑,在自家门口安装摄像头,这样是否侵犯了他人的隐私权?独居的钱女士在自家门口装了摄像头,被隔壁邻居告上法庭要求拆除。近日,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法院会如何判决呢?

独居女子在家门口装摄像头,邻居告她要求拆除 - 1

在家门口装摄像头,两邻居闹上法庭

钱女士和赵某是南京市秦淮区某小区的对门邻居,该单元为一梯两户,电梯门与赵某家门平行,与钱女士家门成斜角。钱女士于 2019 年搬入后,因自身防盗及安全需要,在自家门口上方墙角处安装 360 度摄像头,拍摄范围为电梯口、楼梯口及两家共用的空间,且能够完整覆盖赵某大门位置。赵某认为钱女士在其居所的公共区域私装摄像头,且 24 小时全天候监控,严重侵犯了赵某及家人的人身权利和隐私权。因此,赵某起诉要求钱女士拆除门口摄像头,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1000 元。

钱女士辩称,双方所住小区是老小区,治安不太好,且她一个人居住,安全问题很重要。案件审理过程中,钱女士已经在摄像头外围加了罩子,看不到赵某家门口,不可能侵犯赵某的隐私,请求驳回赵某的诉讼请求。

秦淮法院经审理认为,钱女士门前的摄像监控装置,其监控范围包括赵某、钱女士共同使用的区域,且覆盖赵某及其家人、亲友进出赵某家的行动轨迹,其安装行为并未征得赵某同意,使赵某及其家人的部分行踪信息处于可能被他人知悉的状态,违背赵某本人意愿,属于对赵某隐私权的侵害。因此对于赵某要求钱女士拆除监控装置的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对于赵某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因其并无证据证明其精神受到严重伤害,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之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安装摄像头的行为超出合理范围,法院判决拆除

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属于当今信息社会的重要议题之一,日益受到立法和司法的重视。行踪信息属于受法律保护的隐私权范围之内吗?承办法官王小娣表示,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法律保护,而行踪信息确实能够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具有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功能,属于重要的个人隐私信息。居民家门口安装摄像头在保护自身居住安全方面具有一定合理性,但民事主体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同时,也负有不妨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义务,要在维护自身安全和尊重他人隐私之间取得平衡。本案中,赵某在钱女士安装摄像装置之后,觉得自己的日常出入受到监控,重要原因是钱女士安装的摄像装置所拍摄范围是原告一家每日进出所必经之场所,全覆盖录制赵某出入自家房屋的轨迹,包括每天固定几点出门,几点回家,经常出入赵某家的人员有哪些,都在钱女士摄像装置的录制范围里。

王小娣表示,虽然钱女士安装摄像装置的初衷是为了防盗等自身安全考虑,但钱女士使用的摄像装置是由手机控制,登录互联网使用,这样导致赵某的行踪轨迹不仅被钱女士个人知晓,也有可能暴露于网络,更有可能被不良商家、个人或犯罪分子分析使用,使赵某的行踪信息、私人生活及家庭财产处于不安全状态。基于上述分析和考虑,钱女士安装摄像头的行为超出了合理范围,赵某不想被他人知晓的隐私处于随时可能暴露的状态,因此法院依法判决钱女士彻底拆除门口摄像装置。

法官:公民在自家门口楼梯间享有隐私权

摄像头拍摄区域是否属于 " 公共场所 "?王小娣表示,传统观念认为公共场所和私人场所之间泾渭分明,隐私权保护也是 " 全有全无 ",两相结合,便产生了如下认知 : 隐私权只存在于私人场所,而公共场所无隐私。本案的争议为这一问题在司法实践角度提出新的疑问,即在于公共场所的界定和划分,从而这一问题涉及到公共场所中个人是否享有隐私权、公共场所隐私权的界定。" 公共场所 " 的界定,并不是一个彻底限制于法学的讨论范畴,在此采取一个相对宽泛的界定,即公共场所为 " 社会公众随意进入的所有场所 "。

王小娣表示,钱女士摄像头所拍摄的区域与角度,表面上是公众随意进入的场域(介于小区并非完全封闭,且快递员、保安、外卖员等可以随时前往),但这一场所毕竟属于常人所不至,当事人会保有相当程度的隐私期待。加之这一场所作为完全开放的公共空间(小区公区)与彻底的私人空间(业主家里)之间 " 过渡区域 ",往往承担了大量的私人生活,如主客之间迎来送往等。可以认定,即便可以将自家门口楼梯间认定为 " 公共场所 ",但公民在此场所也应当可以享有充分的隐私权。因此,钱女士未经赵某同意安装摄像头,拍摄的内容包括赵某一家及相关人员活动轨迹等内容,即便拍摄区域可以认定为 " 公共场所 ",但从拍摄内容属于私人事务,涉及到公民安宁生活,在非经本人知晓、允许的情况下不应当被记录、收集、分析,应当纳入隐私权的范围为之保护。(文中案件当事人均系化名)

(编辑 陈海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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