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身汉抚养弃婴7年,生父母想要回获法院支持,你怎么看?
在福建连城县的一个小村子,今年47岁的单身汉张喜在9年前捡到一个被遗弃的女婴,他决心将她养大成人。但养了7年之后,2015年,亲生父母找上门来,起诉他,想要回孩子。
来自邻村的孩子亲生母亲杨某向当地法院陈情当年丈夫因生意亏本外逃,她身体罹患疾病无力抚养,只好将孩子遗弃。
近日,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张喜因不符合收养条件,也未办理收养登记,必须将抚养多年的孩子归还林某、杨某夫妇;同时,林某、杨某夫妇支付张喜抚养补偿费6.5万元。
法院判决孩子归还亲生父母
南都记者(微信公众号:nddaily)从判决书中获悉,张喜由于家境不佳,一直未能娶妻生子。2008年的某一天,他在村子的小学门口看到一个被遗弃的女婴。围观的村民正议论纷纷,有人认为婴儿可能有病。几经考虑,他将女婴抱走,决定将其抚养成人,并取名芳儿。
2011年,芳儿3岁了,张喜把她送到了当地的私立幼儿园就读。孩子7岁时,自称是芳儿亲生父母的林某和杨某突然找上门来要求归还孩子,表示愿意给他一定的补偿。7年的感情深厚,张一直对芳儿视若己出,他无法接受并表示拒绝,“孩子不可能给你们,这孩子当初是你们自己遗弃不要的。”
该案件的承办法官,连城法院专职审判委员会委员陈春生向南都记者表示,芳儿的亲生母亲杨某当时是处于没能力抚养的情形,她当时身体患病且丈夫外出躲债,“但她一直有关注孩子的成长”。
陈春生坦诚,该案的确面临着法和理的冲突。
收养关系最终被认定无效
据南都记者获悉,抱养婴儿之后,张喜也一直没有到相关部门去办理收养登记手续。他到过民政部门了解收养手续如何办理,被告知要有公安机关遗弃的证明。张喜觉得办理不了,最后就放弃了。
法院在判决书中指出,《收养法》第九条规定:“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本案中,收养人张喜作为无配偶的男性,与被收养女孩之间的年龄相差38岁,不足40周岁,不符合收养法第九条规定的条件。
判决书还写到,张喜收养女婴的行为不合法,不受法律保护,该收养关系自始无效。根据现行收养规定,若是捡到孩子的,首先需要被捡养小孩有在公安机关被遗弃的证明,有了证明再去民政部门办理收养手续,最后到公安机关申请入户手续,只有入户登记,收养才算正式完成。
专家意见
遗弃婴儿是否入罪要具体分析
与此同时,公众对该对亲生父母遗弃婴儿的讨伐不绝于耳——为什么公安部门没有追究该父母刑事责任?
为此,南都记者就此采访了专注婚姻家庭法的华南农业大学人文与法学学院李艳梅教授。她表示,最基本的还是要依法办事。遗弃罪涉及到刑事责任,要求父母负有抚养义务,有抚养能力但拒绝抚养,而且往往是要求情节恶劣的,才能够追究刑事责任,“比如因此造成婴儿重伤、死亡”。
她表示,遗弃行为应当受到谴责。本案中父母没有造成孩子很严重的后果,不符合遗弃罪的犯罪构成要件,而且事出有因,就不会追究他们刑事责任。
她还认为,根据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亲生父母现有的经济条件已经好转,加之有血缘关系,从长远的角度来看,孩子跟亲生父母,要比跟张喜更有利一些。
(本文中张喜和芳儿为化名)
南都记者 嵇石 实习生 苏海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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